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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权益的保护

  • 发布时间:2024-09-23
  • 发布者: 杭州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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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权益的保护

一、债务人的权益的保护

1、借款人信息:需在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金额、利息: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利息的约定应遵循法

律规定的上限。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二、债务人的权利是什么

对于债务人而言,其享有的法律权益主要包括:

首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项相向的债务,并无固定的偿付顺序时,他们必须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在另一方履行债务前,拒绝对方提出的履行请求。

其次,可以主张后履行抗辩权。

再次,利用不安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行之道。

最后,债权无效抗辩权也能为债务人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借款人信息:需在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金额、利息: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利息的约定应遵循法律规定的上限。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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