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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要账公司:恶意转移财产应如何界定

  • 发布时间:2024-10-14
  • 发布者: 杭州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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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应如何界定

一、恶意转移财产应如何界定

要准确地界定恶意转移财产,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若债务人为逃避到期债务而主动放弃其所有的债权或者将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这就对债权人构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第二,债务人为躲避债权人的追索而故意通过不当方式(如极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自己的资产,或者用显著超出合理范围的溢价购买他人的财产;

最后,在整个执行过程中,除了可能出现上述情况外,还有可能出现另一种更为隐蔽的情形,即在法律文书已经正式生效之后,债务人开始有意识地进行财产转移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恶意转移财产能追回吗

相当程度上是有可能追回的。在面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这一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撤销这种非法行为。

然而,撤销权必须要在得知或应该知晓撤销事实的日期开始计算,且时效仅为整整一年的时间。如果在自债务人实施财产转移行为之日至第五个整年的期间内,债权人未曾采取任何形式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个权利就将自动消失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

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恶意转移财产这一概念的准确定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债务人刻意采取规避债务责任的方式,如自愿舍弃债权或者对其无偿赠予等措施,从而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其次,通过某些不正当且不合理的交易过程来实现资产的转移;最后,在相关法律文件生效之后,债务人仍旧未停止从事隐秘型的财产转移操作,这些行径均可被认定为实质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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