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不是逃债者免费的午餐
发布日期:2022-02-23 17:31浏览次数:
破产不是逃债者免
费的午餐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运转的经济模式。杭州要债公司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延期付款或交货的信用交易是商品交换最重要的方式(尤其是在生产经营领域),信用关系及其法律表现形式——债,也就必然成为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保证债务关系的正常实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便成为确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这是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必须妥善解决的基本问题。
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已无足够的财产还清所有债务,多数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足清偿的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使原来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清偿矛盾,进一步扩展到了多数债权人之间。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主动清偿,或允许债权人以强制执行方式实现债权,那么债务人先偿还的债权人,或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能获得全额清偿,而迟到一步的其他债权人则可能分文不获,造成同等权利的债权却得不到同等清偿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争抢清偿、社会经济秩序杭州讨债公司混乱。那些事业尚有挽救可能的债务人在原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也难以得到重整事业的法律制度支持。所以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仅靠原有的民法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是不能公正解决债务清偿等问题,不能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必须有一种与之不同的特别法律制度来调整,这就是破产法。
破产法的制定与普遍实施是一国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基本确立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其能否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的重要条件。欧盟理事会1998年4月27日制定的《第905/98号理事会条例》第2条规定,给予一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之一,就是企业应受破产法的约束与保护。我国要想在世界贸易中取得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就必须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破产法。
■我国亟须制定新破产法以取代旧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杭州要债公司。这两部法律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体系。现行破产法出台之后,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法制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对债权人、债务人的正当权益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因受立法时经济体制改革状况与法律研究水平等方面的局限,现行破产法也存在很多问题,使得现行破产法不能适应对现实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影响到破产制度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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